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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6-02-04 21:56 点击次数:153

德政发〔2026〕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和中央、省驻德宏各单位:
为有效预防和安全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规定,结合德宏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明确防火期。本轮全州森林草原防火期为2025年12月1日—2026年6月15日。其中:2026年3月1日—4月30日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
二、划定防火区。全州所有森林、草原和林缘周边100米范围内均属于森林草原防火区。各县市应结合实际划定行政区域内森林草原防火区、规定高火险期并向社会公布。根据火险等级变化适时发布禁火令,明确禁火时间、区域及禁止行为。
三、严格火源管控。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展开剩余68%(一)高火险期,森林草原防火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二)禁止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从事上坟、烧香、烧纸、烧蜂、吸烟、烧烤、烧山狩猎、春游野炊、生火取暖、火把照明、焚烧垃圾、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等非生产性用火;禁止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用火、玩火。
(三)禁止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进出车辆和人员要自觉接受防火安全检查,实行登记备案,严格遵守森林草原防火规定。
(四)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开展计划烧除,从事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烧甘蔗地、烧秸秆、烧牧草地等野外农事用火,应当向所在地村(居)委会、社区提出申请,由村(居)委会、社区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明确现场责任人的前提下组织实施。未经批准,不得在森林草原防火区擅自野外用火。
(五)确需在防火区内进行军事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应当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并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从事勘察、开矿和各种项目建设工程等确需野外用火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四、压实防火责任。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严格执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履行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压实属地管理、行业监管和生产经营单位责任,细化各级林长巡林、“十联户”网格化管控措施,划定责任区、明确责任人,确保山有人管、林有人护、责有人担。全面开展“林电共安”等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排查专项整治,科学组织林下割除和计划烧除工作,最大限度减少林下可燃物载量。各行业监管部门和各级森防指成员单位要根据工作职责,全面开展防火宣传,指导和督促林区光伏电站、加油站、文物保护单位等重点目标及时排除火灾隐患,必要时开设防火隔离带,确保重点目标安全。
{jz:field.toptypename/}五、强化应急准备。森林防火期内,各级森防指办公室要严格执行24小时联合值班值守和领导带班制度,及时发布火险气象等级预报预警,公安机关、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加大火案查处力度,依法严厉打击野外违规用火和森林草原火灾犯罪行为。各级专业队、应急救援队、半专业队、义务扑火队要强化携装巡护、安全培训、实战演练,靠前驻防,保持临战状态,备足扑火物资。一旦发现火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快速出动,在确保扑救人员和人民群众生命绝对安全的前提下,科学高效、安全有序处置,最大限度减少火灾损失和次生灾害发生。
六、严肃责任追究。对违反本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规定严肃查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德宏州人民政府
2026年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发布于:北京市